什麼事業單位需要設立勞資會議?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什麼樣的狀況需要向勞工局報備勞資會議?有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嗎?
1.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每個事業單位皆應舉辦勞資會議。
2.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3.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依法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工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
4.勞工局的網站上提供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事業單位可自行下載使用,請上網連結至本局網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勞資會議專區/勞資會議流程圖、相關表單及格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