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七休一」及「輪班間隔」例外規定之行業,業經勞動部公告,適用例外規定之行業別須完備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外規定
一、 經勞動部審慎研議,有關縮短輪班間隔之適用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勞動部以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函公告適用範圍如下表1。
表1
適用範圍 |
適用期間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及工務員;列車長、車長及站務佐理) |
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
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
二、 有關例假調整之適用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勞動部以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公告適用範圍,例假調整之例外型態包含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4大型態,詳細行業別如下表2。
表2
例外型態 |
行業別 |
適用情形 |
(一)時間特殊 |
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石油煉製業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二)地點特殊 |
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三)性質特殊 |
1.製造業 2.水電燃氣業 3.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旅行業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石油煉製業 2.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鋼鐵基本工業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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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燃氣業 2.石油煉製業 3.冷凍食品製造業 4.製冰業 |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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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特殊 |
1.製造業 2.設計業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規定自107年3月1日起實施,符合上開例外規定之適用單位仍須徵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得實施,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