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行業,限於勞動部公告之特定情形,且須完備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假調整之例外規定
一、有關「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雙重把關,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同意;復經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評估相關意見後公告之。
勞動部強調預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行業,必須於所公告允許之「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特定情形下,並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始可於當週內調整例假。
二、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新法施行前的現今,有關例假之規定,除現行第36條之規定外,並以105年9月10日「例假七休一」令釋補充規範,亦即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除令釋所定三類特殊情形(包含: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等)外,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除將相關令釋入法外,並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二重把關機制。
上開令釋原定之三類特殊情形,經相關部會評估轄管行業仍有繼續維持例外規定之需要,爰依新法規定提送勞動部研議公告,以完備相關法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