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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受領職業災害補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用。

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受領職業災害補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用

勞動基準法第61條條文業經總統1061227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令公布修正實施,於條文中增列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受領職業災害補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用,另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8-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