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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投票日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勞工權益?

罷免案投票日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一、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之罷免案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