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投票日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一、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之罷免案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