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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事兩份以上工作,於第一份工作下班後直接前往另一工作場所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勞工從事兩份以上工作,於第一份工作下班後直接前往另一工作場所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依內政部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事實予以認定。

所謂上下班係指由日常居住處所出發與返回日常居住處所。

綜上,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於A公司下班後前往B公司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非屬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尚無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適用。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