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從事兩份以上工作,於第一份工作下班後直接前往另一工作場所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依內政部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事實予以認定。
所謂上下班係指由日常居住處所出發與返回日常居住處所。
綜上,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於A公司下班後前往B公司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非屬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尚無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