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實施後產生之「空班」,如遇國定假日,工資給付及補休疑義解析
適用勞動部公告之行業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變形工時制度,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至事業單位依前開法定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後,若因實施變形工時,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生無須出勤之日(空班),嗣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放假日,是否補假法無明文,勞資雙方得本於勞資自治原則自行協商。
另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同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雇主如使勞工於前開空班出勤者,因該空班日之工資業併同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勞工空班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應另再加發二日工資,方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