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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實施後產生之「空班」,如遇國定假日,工資給付及補休疑義解析。

變形工時實施後產生之「空班」,如遇國定假日,工資給付及補休疑義解析



適用勞動部公告之行業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變形工時制度,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至事業單位依前開法定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後,若因實施變形工時,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生無須出勤之日(空班),嗣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放假日,是否補假法無明文勞資雙方得本於勞資自治原則自行協商


另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同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如使勞工於前開空班出勤者因該空班日之工資業併同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勞工空班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應另再加發二日工資方屬適法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