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4年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雇主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底前符合退休條件人員之退休金,足額提撥至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違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事業單位若有舊制年資之勞工,要檢視是否有足額提撥的問題,可利用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進行計算,由勞動部網頁http://www.mol.gov.tw/進入→熱門推薦→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或由http://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進入→勞退舊制試算軟體→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也可使用使用臺灣銀行信託部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查詢系統」網址:https://etlr.bot.com.tw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餘額及下載「存款單」使用。關於足額提撥若有其他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