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工作 2 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以上。
二、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 4 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 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以勞工月薪 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元為例:
(1) 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半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 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 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 1,902 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902)當月工資合計 37,902元。
(3) 休息日工作10小時,以12小時計,應另再加3,504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4=3,500)當月工資合計39,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