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面臨緊急危難和社經環境變化時致勞動權益受損時,多難以因應,直接影響其經濟收入及家庭生活,特於101年4月11日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希望藉由各項補助措施,扶助弱勢勞工家庭、生活、經濟維持基本之需求,以促使其儘速返回職場,重新獲得工作權之保障。針對戶籍地與工作地均於臺中市之勞工,106年度「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各項補助包括下列六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中度、輕度失能者慰問金、受傷住院5天以上慰助金、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補助及子女獎學金,每人每項補助2,000至4萬元不等。
二、勞工權益涉訟補助: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職災不受一年限制),並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時,因民事訴訟 (勞工每人每案訴訟標的金額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程序、刑事訴訟或仲裁,勞工皆可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分別為訴訟費用、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等,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5萬元,以幫助勞工在訴訟期間不會因缺乏金援而生活困難。
三、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針對因雇主關廠歇業,雇主未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規定提繳基金致勞工無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因雇主實施無薪假達3個月以上致勞工工資減少致生活困難、遭雇主積欠工資達6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致勞工無法領失業給付致生活困難之勞工,可向本局提出生活補助之申請,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1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年最長以領取2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四、高工時從業人員健檢補助:年滿三十五歲,服務於客運業者、醫療院所業者、資訊服務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者、橡膠製品製造業、貨運業、美髮及美容美體業、資訊及傳播業或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書面約定書並經核備者。以實支實付原則,最高補助費用以新臺幣3,000元整為上限。
五、特殊作業勞工健檢補助 (含複檢):加入勞保且所屬事業單位之勞保投保人數在一百人以下,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所訂定之二十七項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檢查項目費用,惟特殊性作業複檢以新臺幣2,000元整為上限。如同一勞工接受二種項目以上檢查,其診察費之計算方式為同一日同次受檢,診察費補助一次為限。每一位受檢勞工,補助行政補助費新臺幣200元整,醫療院所不得再向受檢勞工收取掛號費。
六、勞工藝級棒獎勵:分別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者技能競賽)獎勵,以及技術士證照晉升獎勵,補助金額為3,000元至1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