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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特別休假規定,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個人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第38 條第2項)
三、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要件時,雇主應告知依規定排。(第38條第3項)
四、年度終結或契約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例如: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第38條第4項)
五、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數所發給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38條第 5項)
六、當勞工主張本條特別休假權利,但雇有所異議時應負舉證責任。 (第38條第6項)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之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用什麼方法來落實讓勞工「看得到、吃得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7-0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