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二、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三、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x4/3)x2+(150x5/3)x2=900)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