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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勞工應放假之日部分,刪除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等7日,俟總統公布後,將於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是以,今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及106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仍是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倘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勞雇應協議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與其他工作日調移,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員工當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三、 本次修正案,除明訂週休二日(其中ㄧ日為例假)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並提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以落實縮短工時之精神,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之事業單位,更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
四、如遇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搜尋下載本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有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如附件),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本府1999專線或逕洽本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今(105)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及106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仍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