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保障勞工退休權益-雇主按月足額提撥勞退金

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必須為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綜合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5年勞工流動率、今後5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在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擬定提撥率,課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信託部設立之專戶,作為支付勞工退休時所需之退休金。 而勞動部鑑於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未支付勞工退休金,衍生勞資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除了應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增訂應於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付未來一年內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違反規定者,依法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強化勞工退休金之保障。 另為讓雇主及早因應修法後新規定,勞動部業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供雇主試算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所需金額。同時,督促地方政府提早函知轄內事業單位應於年底檢視符合退休人數、準備金餘額,並於次年補足差額。 局長黃荷婷表示,上開規定係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提撥準備金,以減少雇主未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事業單位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4-22289111轉35200。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