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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10月10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是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及同法第39條:「…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第3項)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三、再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末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1030051386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雙方,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四、依據上開規定,勞工於國慶日(10月10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均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紀念日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已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如紀念日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五、如遇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搜尋下載本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有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如附件),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本府1999專線或逕洽本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