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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及同法第39條:「…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及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
三、末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1030051386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雙方,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四、依據上開規定,勞工於9月28日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928孔子誕辰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928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另如果928孔子誕辰紀念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五、勞工如遇有爭議且工作地在臺中市,得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填妥勞動基準法檢舉申訴書,本局將盡速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另將透過電子報、新聞稿及定期舉辦之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宣導相關規定,督促本市各事業單位遵守上述規定,保障勞工權益。
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是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