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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二、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三、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釋略以:「……,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四、 再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894號函釋略以:「……,指定本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五、綜上,以本年度勞動節為例,倘適逢前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勞雇應協議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不一定於5月2日補休),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補休日工作,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之。若事業單位未徵得勞工同意實施國定假日調移,勞工於勞動節出勤,工資應依上開規定加倍給付。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事曆係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事業單位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勞動節是否為國定假日? 遇例假日是否須補假? 若當日需勞工出勤工資該如何給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