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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令Q&A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三、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四、是以,若事業單位未徵得勞工同意實施國定假日調移,勞工於清明節出勤,工資應依上開規定加倍給付。是以,有關遇到國定假日放假之問題,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清明節是否為國定假日?若當日需勞工出勤工資該如何給付?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