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未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罰則由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爭議,且工作地點在臺中市,如須本府協處者,可填妥本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就訴求事項及雙方基本資料明確述明後逕送勞工局,勞工局將儘速安排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