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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雇主是否可拒絕提供勞工出勤紀錄及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為何?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依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實有其重要性。為保障勞工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自105年1月1日起,違反之罰鍰更從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為可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