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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動基準法正常工時修正為「單週工作40小時」後,雇主是否可因工時減少扣薪?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

自105年1月1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是以,法定正常工時自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修正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不得因此減少勞工工資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部分,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