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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財覺得104年8月1日到職、還在試用期的員工小明不太適任,雙方約定9月15日為最後一天工作日,阿財要如何計算小明9月的薪水?

發薪日前幾天,阿財覺得104年8月1日到職、還在試用期的員工小明不太適任,雙方約定9月15日為最後一天工作日,而小明的薪資為新臺幣20,008元。
一、阿財要如何計算小明9月的薪水?
二、阿財可以因為小明試用期未滿為由,從薪水中扣減制服費嗎?

Ans:
一、勞、資雙方當得本於締約自由之原則自行議定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且試用期間約定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小明自104年8月1日到職,8月份薪資應給予20,008元。另自104年9月1日至104年9月15日,工作不足月之月薪制人員依日曆日計算薪資,應發給10,004元(20,008 /30*15)。又,如果小明是時薪制人員,自104年9月1日至104年9月15日,阿財應按照出勤時數發給工資。
二、制服為企業營運所需,費用應為公司所負擔,不得未經勞工同意扣款逕自由工資扣減制服費 。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