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凱聘僱一名外勤業務員工以協助公司擴展業務,可是公司聘請的業務員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與傳統或固定於公司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針對「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該如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讓小凱傷透腦筋?
A: 查勞動部於104年5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06號函公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有關外勤工作人員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
是以,小凱可依前開指導原則,與員工妥善談妥相關規範,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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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勤業務員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該如何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