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小凱的太太於103年12月10日產下寶寶,因生產過程讓太太備受煎熬,小凱為協助太太紓解產後身心壓力,因此向公司提出5日陪產假申請,但公司人資人員表示,性平法內陪產假請假天數修正,係103年12月13日生效,而小凱的寶寶是法規生效前出生,所以,小凱僅能適用舊法規定,申請3日陪產假,小凱心裏感到疑惑,是這樣的嗎?
A: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有關陪產假修正規定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10300189191號令公布,並自103年12月13日生效,另依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令,受僱者配偶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本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以,小凱的太太雖於修法前分娩,惟仍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Q:受僱者配偶於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生效日(103年12月13日)前分娩,受僱者是否仍得於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陪產假?
A: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有關陪產假修正規定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10300189191號令公布,並自103年12月13日生效,另依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令,受僱者配偶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本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是以,小凱的太太雖於修法前分娩,惟仍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