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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撫育多胞胎未滿1歲之子女哺乳時間及次數, 應如何計算?

小如請完產假恢復工作,但為期待孩子身體健康,因此堅持親自哺乳,但3胞胎的哺乳時間有別於1胎胎,雖然公司依勞基法規定,同意小如於勞基法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但時間仍對小如造成壓迫感,小如可請公司增加哺乳時間嗎?

A: 依勞動部103年10月3日勞動條4子第1030132064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係就受僱者如欲親自哺乳未滿 1歲之子女時,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受僱者為撫育多胞胎未滿一歲之子女需親自哺乳者,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過 1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是以,小如可於勞基法規範之1小時哺乳時間內與公司協商增加哺乳次數,或與公司議定增加哺乳時間,但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仍應與公司議定之。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3-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