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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如於一個月前生下寶寶,並向公司提出產假申請,但已過了公司的發薪日,小如卻發現自己的薪資帳戶仍未有薪資入帳,小如致電公司出納,經其說明,因小如到職未滿六個月即提出產假申請,因此無法發薪?
A: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另依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431931號令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依此,雖然小如任職未滿六個月,公司仍應依前開規定依小如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減半發給薪資。
Q:勞工於分娩前後,停止工作期間,公司應否照給薪資?
A: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另依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431931號令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依此,雖然小如任職未滿六個月,公司仍應依前開規定依小如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減半發給薪資。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3-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