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勞動法令Q&A

勞工妊娠期間可否請產檢假?
Q:小如與先生結婚後不久即懷孕,公婆十分高興,期待健康的下一代出生,因此常叮嚀小如要準時到醫院進行產檢,但小如剛進公司,擔心公司會為難小如,不同意給假,故來電勞工局詢問勞基法是否有產檢假規定?
A:查103年12月11日總統令公布新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是以,自12月13日起(法令修正公佈實行後三日),小如如需產前檢查,可以依開規定向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產檢假之薪資並應由雇主照給。

勞工該如何請育嬰留職停薪?
Q:小如的公婆希望未來出生的孫子可以在父母的關愛下長大,因此向小如提出建議,由小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小如的人資單位告訴小如,須任職滿一年後才可提出申請,因此,小如來電勞工局詢問,真的是這樣嗎?
A:查新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因此,雖然小如到公司任職至小孩出生,雖受僱期間未逾一年,仍可以依前開規定向公司提出申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