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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Q:小楓是一位剛進公司不久的畢業的新鮮人,想知道公司規定請生理假需提出證明文件是否合理,故來電向勞工局詢問?
A: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字第 1030130033 號令修正發布性別工作停等法施行細則第13、14 條條文,自103年1月18日起,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Q:小華發現公司最近有經營不善的問題,擔心會被積欠工資,所以來電勞工局詢問,事業單位是否可以積欠員工工資?
A: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7日台勞動二字第0043277號函釋:「……工資乃勞動之報酬,勞工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雇主應有給付工資之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故勞工如有提供勞務之事實,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付工資。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11-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