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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光懷孕即將臨盆,因擔心隨時有臨盆的可能,想提早請產假,但又不知是否可行,故來電向勞工局詢問是否得於分娩前開始請產假?
A: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勞工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Q:小小最近因個人因素有向公司請假的需求,但擔心如果請假未完成會被公司記曠職,所以來電勞工局詢問請假程序應如何辦理?
A: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法令Q&A
A: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勞工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Q:小小最近因個人因素有向公司請假的需求,但擔心如果請假未完成會被公司記曠職,所以來電勞工局詢問請假程序應如何辦理?
A: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10-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