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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事業單位不得以損害賠償為由,逕扣勞工薪資
Q:小櫻在餐廳工作,某日失手打破一個盤子,餐廳負責人跟小櫻表示需自工資中扣除3000元當作打破盤子的賠償費用,為了確認餐廳此舉是否合法,故來電詢問勞工局相關現行規定。
A:依內政部民國75年09月02日(75)台內勞字第432567 號函釋略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故有關小櫻打破盤子之賠償事宜,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如賠償金額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勞工如任職滿一年,為撫育未滿三歲的幼兒,且配偶就業中,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Q:小可任職於OO公司,為了想照顧自己剛出生的新生兒,打算跟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因為不知道申請的資格,所以先來電詢問勞工局相關資格為何?
A: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及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小可如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需符合上述資格,且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