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如何計算?
Q:小茗在工作時,因生理痛導致身體不適欲向公司請病假,公司人事人員因小茗已於6月底請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6日),所以人事人員致電勞工局,詢問是否可同意小茗之生理假?
A:
一、102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依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
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條文,修正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假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二、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小茗同年7月起
仍得再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或無薪之生理假3日。
資遣費如何計算?
Q:小劉於99年1月1日任職於巧巧企業,於102年6月15日因公司即將歇業而被資遣,小劉知道要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但不知道資遣費基數如何計算?
A: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09月12日勞動4字第
1010132304號令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二,小劉為94年7月1日後任職之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其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三、小劉將平均工資再乘以資遣費基數,則為應領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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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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