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安胎假權益為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受僱者為前開規定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38條處以新臺幣1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
Q: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有以下責任: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 雇主若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事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仍不免發生性騷擾情事,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造成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