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休假(國定假日)要如何放?
1. 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84小時制者,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之19日休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
2.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前開規定安排工時,而達到週休二日目的,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
3. 如事業單位採週休二日制(如:每日工時8時,週休二日),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調至休息日(如:星期六),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Q:請問勞基法第37條的休假日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右: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五、國慶日(10月10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八、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5月1日勞動節。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右: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5月5日)。六、中秋節(農曆8月15日)。七、農曆除夕。八、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其應放假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