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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A

Q:勞工可以請哪些假(勞工請假規則)?
1.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喪假: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3.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4.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5.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Q:上班才只有一天,是否可請婚假或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基此,勞工自受僱後發生結婚或親屬死亡之事實,即有婚假或喪假請求權且工資照給。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8-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