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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 &A

Q:只有勞工才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嗎?
若發生勞資爭議,勞工或事業單位都可以向勞工之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Q:要如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方式有1.現場申請。2.郵寄方式。3.傳真方式辦理。如需制式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Q:調解需要多久的時間?
選擇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者,約須20天;選擇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者,約需42至49天。

Q: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的差別是什麼?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可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調解人方式,由本局聘任之獨任調解人員主持會議並進行調解,時程約須20天,處理時效較快。而調解委員會由勞資雙方各選1位調解委員,勞工局指派1至3名調解委員共同主持會議,時程約需42至49天。但不論調解選擇以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均相同。

Q:調解成立有什麼法律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