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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Q &A

Q:正常工作時間如何規定?
A:
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2.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基法第30條或30條之1實施變形或彈性工時。

Q:延長工時加班有無相關規定及限制?
A:
1.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勞基法第32條)

Q: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要如何計給?
A: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