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勞動契約之種類及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樣態為何?
A:1.勞動契約依工作性質之有無繼續性,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定期契約又可再細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4種(勞基法第9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2. 凡有繼續性的工作(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3.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者雖經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惟前開規定只適用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不適用之(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3項參照)。
Q: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有何差別?
A:1. 有繼續性工作一律屬不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為之。
3. 定期契約終止無須預告;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須預告勞工。
4. 定期契約期滿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勞動法令Q&A
勞動法令Q&A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