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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於106年1月1日施行,欲掌握最新訊息,可下載本市「勞動權益通App」,或至本市勞工局網站查詢各項資訊,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ㄧ)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讓勞工可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刪除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等7日。
(四)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八)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二、為使本市各行業瞭解並遵循勞動法令,本局將持續規劃多元宣導、輔導措施,辦理多場次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及輔導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說明會外,秉持宣導、輔導並進策略,以提升本市勞動條件水準,活動相關訊息請至臺中市勞工局網站首頁,點選「線上活動報名」查詢或進行報名,。
三、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或欲掌握最新勞工消息,可透過「勞動權益通App」,查詢臺中市勞工局各項資訊,或至臺中市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亦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至臺中市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
105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