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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雇主設置托兒設施及提供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 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
四、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止。
(二)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日止。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書表可經由本部網站或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下載。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上傳申請資料。
(二)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
1、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並於下列期限前,送本部審核: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2)第二期:每年十月七日前。
2、依前款送本部審核之案件,應載明審查結果,並將審查核定案件之書表影本,加蓋「與正本無誤」字樣及承辦人職章,註明地方主管機關以預算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情形。
3、本部審核前款案件,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部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其辦理撥款及結報方式如下:
1、托兒措施: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正本或影本(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六)、經費報告表(附件二之七)送至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
2、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上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六)、經費報告表(附件一之四、附件二之七)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一之五、附件二之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九)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九、督導及考核:
(一)地方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二)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