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公告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75年5月17日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是以,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每七天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且兩例假日間,間隔不得超過六日,方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