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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宣布自8月1日起,廢止實施30年的「勞工可連上12天班」函釋

勞動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公告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75年5月17日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是以,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每七天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且兩例假日間,間隔不得超過六日,方屬適法。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7-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