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勞動部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評點達60點以上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
前述配套措施已明定於104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中審查標準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表」。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 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8995-6000)申請,如有不明之處,亦可去電洽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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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合格後,延長在台工作年限至14年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6-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