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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解釋令

勞動部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附件下載:勞動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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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