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函釋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