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最新法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

依勞動部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函釋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4-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