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解釋令,核釋該條文所稱「未就業」,指未從事有酬性工作之謂;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期間,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者,推定為就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