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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於104年3月25日以勞動關3字第1040125597號令發佈「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解釋令。

勞動部發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解釋令,核釋該條文所稱「未就業」,指未從事有酬性工作之謂;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期間,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者,推定為就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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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5-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