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應檢視受訓學員為受僱且年滿18歲者方得參加「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前述規定,年滿18歲且受僱從事起重機及動力搬運機(含堆高機)等操作工作之勞工,雇主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上述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反之,未滿18歲或未受僱從事前揭工作者,即無本規則之適用,爰各訓練單位辦理辦理旨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檢視受訓學員為受僱且年滿18歲者方得參訓。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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