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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附屬法規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osha.gov.tw/front/首頁/職業安全衛生法專區)下載運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