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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遇休息日補假一日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00四六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