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7條、第77條、第79條之1之修正已於102年12月11日總統公布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15歲以下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罰則。
二、童工(星)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三、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四、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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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童工(星)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