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選單 > 訊息內文區 > 最新法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雇主僱用童工(星)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7條、第77條、第79條之1之修正已於102年12月11日總統公布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15歲以下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罰則。
 二、童工(星)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三、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四、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3-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