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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25日就業服務法修正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失聯通報、申請遞補等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2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日或終止聘僱關係通報
按原就服法,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或雇主與外籍勞工間聘僱關係終止,雇主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書面通報,現新增入出國管理機關為通報機關之一,另若雇主發現外籍勞工已經有曠職且失去聯繫之情形,雖尚未達連續3日,雇主仍得先以書面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先行通知以進行查緝。

(二)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之遞補程序
原按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依規通報後,滿6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現已修正為經通報3個月仍未查獲即可申請遞補;又非家庭類之外籍勞工雇主原須於行蹤不明外勞查獲後始得申請遞補,現亦修正為經依規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報後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即可申請遞補,惟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係以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三) 家庭類外籍勞工轉換後遞補程序

原聘僱家庭類外籍勞工之雇主,其所聘僱家庭類外籍勞工轉換後,雇主須重新辦理招募、聘僱程序,此次修正後,家庭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而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並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原雇主即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詳細修正內容雇主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首頁/法規彙編/法規查詢專區查詢。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4-01-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