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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16條、第27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以勞保3字第1020140592號令修正發布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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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31
  • 發布日期: 2013-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178